青海省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职责与议事规则
青海省预防医学会
常务理事会职责与议事规则
(2009年3月30日 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一、根据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宣传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会各机构积极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审议学会主要经费预、决算,并监督使用情况;
9、审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提交的讨论事项;
10、审定学会开展省际、国际间学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1l、审定学会的有关表彰和奖励事项;
12、其他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1、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2、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3、 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文件,应在会前一周内发给与会人员;
4、常务理事会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议案须经常务理事会充分讨论,通过表决时,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紧急情况时,亦需由在宁常务理事中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做出决定;同时需书面告知其他未与会常务理事;
5、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须通过回执请假.并对提交的讨论文件提出书面意见。如会前未收到回函,则按“弃权”处理;
6、非常务理事的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7、常务理事会会议后,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理事、各地预防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并报送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