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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职责与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5/12/29 点击数: 【字体:

青海省预防医学会

常务理事会职责与议事规则

2009330  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一、根据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宣传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会各机构积极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审议学会主要经费预、决算,并监督使用情况;

    9、审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提交的讨论事项;

    10、审定学会开展省际、国际间学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1l、审定学会的有关表彰和奖励事项;

    12、其他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1、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2、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3、 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文件,应在会前一周内发给与会人员;

    4、常务理事会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议案须经常务理事会充分讨论,通过表决时,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紧急情况时,亦需由在宁常务理事中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做出决定;同时需书面告知其他未与会常务理事;

    5、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须通过回执请假.并对提交的讨论文件提出书面意见。如会前未收到回函,则按“弃权”处理;

    6、非常务理事的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7、常务理事会会议后,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理事、各地预防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并报送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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