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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来源:计划免疫所 发布时间:2011-09-06 15: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1总则

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曾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消灭脊灰工作,通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不懈努力,于2000年实现了无脊灰目标,并维持无脊灰状态至今。

我省已维持无脊灰状态多年,但由于世界各国消灭脊灰工作进展不同,目前在我国周边仍有一些国家存在脊灰野病毒流行,我省依然存在脊灰野病毒输入的风险。此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事件及其产生的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威胁,也给我省维持无脊灰工作带来挑战。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应对、有效控制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传播等事件(以下简称脊灰相关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脊灰相关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持无脊灰状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分级响应、有序应对;公开透明、维护稳定。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脊灰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将脊灰相关事件分为四级。

Ⅰ级事件:出现广泛流行的脊灰野病毒疫情;

Ⅱ级事件:出现单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局限传播;或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关联到两个及以上省份;

Ⅲ级事件: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局限于单个省份;或在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Ⅳ级事件: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2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省卫生厅成立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成员详见附件),负责全省部署、协调和处置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组织,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级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实验室检验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本地区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 .1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省卫生厅负责指挥、协调、管理辖区内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社会动员、技术指导、培训演练、物资储备、督导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2)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的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组织开展社会动员、风险沟通、督导检查等工作。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必要时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2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技术方案,开展督导与培训,汇总、分析、报送和利用相关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价,加强网络实验室质量控制,收集、检测、送检本辖区的病毒标本,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州(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开展督导培训、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汇总、分析、报送、反馈监测信息,协助开展调查处置,采集、运送标本,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各项具体技术措施,开展督导培训、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分析、报送监测信息,开展调查处置,采集、运送标本,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报告、诊断和救治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落实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疫情监测、报告与公布

3.1疫情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WS294-2008)和《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对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进行监测。

3.1.1做好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主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

3.1.2监测重点: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病例均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3.1.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健全病人首诊负责制,及时筛查、报告疑似病例和采集粪便标本。

3.1.4采集的粪便标本由州(地、市)、县(区、市、行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送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脊灰实验室检测。

3.2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发现脊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利用现有疫情报告网络实现网络直报。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县(区、市、行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日24小时内的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汇总,以传真方式向州(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包括“零”报告。州(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县(区、市、行委)上报数据汇总后,以相同方式于每日上午11时前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于每日上午12时前,以相同方式报告省卫生厅。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疫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告省卫生厅,并通报相关州(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3疫情公布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疫情相关信息。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发现脊灰相关事件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反应级别,依据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以有效控制疫情和减少危害。

4.1.1对Ⅰ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启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级别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4.1.2对Ⅱ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启动Ⅱ级脊灰相关事件应急响应,在卫生部的统一指挥下,省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实行每日例会并协调落实例会的各项事项。

4.1.3对Ⅲ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指导下,省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发生地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省级技术指导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4对Ⅳ级脊灰相关事件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脊灰相关事件技术指导组负责,在州(地、市)、县(区、市、行委)级脊灰相关事件技术指导组协同参与下,开展病例的个案调查、接种率调查、急性弛缓性麻痹监测系统运转评价等流行病学相关调查分析、总结及报告工作。

4.2 响应措施

4.2.1 流行病学调查与风险评估。接到脊灰相关事件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病例个案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脊灰疫苗接种率评估、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主动搜索等工作,评估脊灰相关事件风险。

4.2.2 开展应急接种。省卫生厅根据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辖区内脊灰疫苗应急接种活动。

开展应急接种的范围、目标人群、时间应当由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论证确定:为确保应急接种的效果,要做好督导和接种率快速评估,对于接种率未达到95%的地区应当进行查漏补种工作。

4.2.3 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根据报告的脊灰相关事件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在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下,省卫生厅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开展脊灰预防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和参与意识。向媒体和公众做好风险沟通工作。

4.2.4 其他措施。发现脊灰野病毒病例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病人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污染物消毒、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等工作。

4.3 响应终止

发现脊灰相关事件,在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后,连续3个月内如无新发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未发现脊灰野病毒,经专家论证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并报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响应终止后进入维持无脊灰常规工作状态。

5保障措施

5.1 技术保障

完善省、州(地、市)、县(区、市、行委)三级监测体系,健全实验室网络,改进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加强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提高临床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能力。

5.2 物资储备与资金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个人防护用品、消杀药械等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省卫生厅做好脊灰疫苗、检测试剂储备工作。

附件:1.青海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青海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组

附件1

青海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

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马海莉    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颉学辉    省卫生厅副厅长

     成  员:李砚明    省卫生厅疾控局局长

     祝增红    省卫生厅应急办主任

     桑文俊    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赵      省卫生厅规财处处长

     毕玉华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刘砚秋    省卫生厅法监局局长

     田      省卫生厅科教处副调研员

     陈     省卫生厅疾控局副局长

     张世杰    省疾控中心主任

     邓尔寿    省疾控中心副主任

     岳建宁    省疾控中心副主任

     艾溪涛    省健康教育所所长

附件2

青海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

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组

   组  长:张世杰    省疾控中心       主任医师

   副组长:邓尔寿    省疾控中心       副主任医师

   成  员:王守磊    省妇女儿童医院   主任医师

              省人民医院       主任医师

         姜双应    省疾控中心       主任技师

   于国应    省第四人民医院   副主任医师

         张永基    省疾控中心       副主任医师

        赵建海    省疾控中心       副主任医师

        赵生仓    省疾控中心       副主任技师

青海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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