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国卫食品发〔2014〕8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食品卫生安全相关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建立了专业人员队伍,奠定了很好的工作基础。
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明确我委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的职责,这些职责是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强。加强对地方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尽快将食品安全职责任务落实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十分紧迫。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考虑相关职责任务的性质以及疾控、监督两个机构的特点和承担工作的现状,充分发挥两个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多次征求全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控及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形成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监督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疾控工作规范分8章、43条。第一至第二章明确了规范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疾控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第三至第六章,具体规定了各级疾控机构开展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风险交流等工作原则、技术要求和流程;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具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对技术培训和质量评价工作提出了要求。第七至第八章保障措施和附则部分,提出了疾控机构人员、条件等必要保障措施,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等要求。
(二)监督工作规范分8章、35条。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工作职责明确了规范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监督机构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第三至第六章,具体规定了各级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标准跟踪评价和宣贯等相关工作的要求和工作程序。第七至第八章保障措施和附则,提出了监督机构人员、条件等必要保障措施,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等要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食品发〔201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转变职能要求,规范地方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我委组织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以下统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等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各地要创新思维,抓住机构改革机遇,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对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的疾控机构和监督机构予以应有的履职保障,确保在机构改革中卫生计生系统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加强。
二、按照《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疾控机构和综合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一岗双责,将食品安全履职与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结合起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优势,树立良好的为百姓健康和饮食安全服务的部门形象。
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国家级食品安全技术牵头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基层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做好对地方疾控机构和监督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各地在执行规范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食品司。
附件: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doc
2.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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