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柴油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国柴油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 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
地理位置: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格尔木炼油厂厂内。
联系人:李庆林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柴油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规模:催化重整装置为80万吨/年加氢改质装置
15万吨/年柴油加氢精制装置。
项目组成及工程内容:包括技术改造加氢改质装置和柴油加氢精制装置;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李岳 |
主任医师 |
报告书审核人 |
史春波 |
主任医师 |
报告书编写人 |
康海丽 |
主任技师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庆林 |
|
现场勘察时间 |
2015年4月14-19 |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共检测4个工种岗位,16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100%。
所有岗位工人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85 dB(A)的噪声接触限值,合格率100%。
所有岗位工人接触毒物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合格率100%。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青海石油格尔木炼油厂国柴油产品质量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综合评价如下:
1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生产业,确认本项目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石脑油、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液化石油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低温、紫外辐射、低气压等。
2 项目总平面布置、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布置、职业病防护措施、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健康监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0.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第2部分》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4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为各装置的泵房及各装置取样点;重点保护对象是各装置工艺外操工、设备外操工。
5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综上所述:通过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达到了预期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该项目在总体布局、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辅助性卫生设施设置、建筑卫生学等方面能满足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建设方组织员工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为合格。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在满足国家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建议
1进一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2013年12月21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2加强日常管理,定时进行设备密闭管理和排毒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杜绝有毒有害气体的跑、冒、滴、漏现象。
3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内容,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该项目地处高原,工人长年累月在此工作可能导致高原病,为预防高原病的发生,建议制定高原病应急救援预案、对新进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体检,有高原禁忌症者,不宜从事该项目作业;制定新进职工阶断性进驻高原规定,教育职工防止过度劳累、加强营养。
5 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本工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6每年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计划,包括:人员配备、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列出各项职业卫生经费的预算,从而为职业病的防治提供资金保障。
7进入密闭空间实施清洗、检修罐、炉等设备的作业,制订并强制执行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严格按照GBZ/T 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规定,如加强工作场所局部通风,检测密闭容器内相关化学物的含量和氧含量,设备内残余毒物浓度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后,工作人员(必须2名以上)才可进入密闭容器进行清洗和检修,并做好个体防护等。
8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根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企业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在与外委单位(催化剂更换等)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单位,并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护方面(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外包作业范围内的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方面得到保障,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监督外委单位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开展一次现状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并向劳动者公布。具体要求可参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2、《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较全面、客观、准确;
3、《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判定准确;
4、《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正确;
5、《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符合要求;
6、《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可行,能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7、《评价报告》结论正确。
8、专家组建议:
1. 补充完善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采样布置图;
2. 补充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描述;
3. 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评价内容;
4. 补充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描述。
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后依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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