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国Ⅳ汽油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国Ⅳ汽油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 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
地理位置: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格尔木炼油厂厂内。
联系人:李庆林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国Ⅳ汽油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规模:催化重整装置为30万吨/年;重整加氢装置的规模为催化汽油25×104t/a;催化液化气设计处理(脱硫)量20 万吨/年;气体分馏装置设计规模为 10 万吨/年,新增的轻重碳四分离塔进料为 10.5万吨/年。
项目组成及工程内容:项目工程内容包括异地改造催化重整装置、技术改造干气液化气脱硫装置、重整加氢装置和气体分馏装置。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李岳 |
主任医师 |
报告书审核人 |
史春波 |
主任医师 |
报告书编写人 |
康海丽 |
主任技师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庆林 |
|
现场勘察时间 |
2014.4.23-2014.4.30 |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共检测12个工种岗位,20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100%。
所有岗位工人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85 dB(A)的噪声接触限值,合格率100%。
所有岗位工人接触毒物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合格率100%。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国Ⅳ汽油产品质量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综合评价如下: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生产业,确认本项目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溶剂汽油、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液化石油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乙醇胺、氢氧化钠、低温、太阳辐射、低气压等。
2 项目总平面布置、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布置、职业病防护措施、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健康监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能够结合生产实际情况,采取合理防毒、防噪、防暑、防振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第2部分》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4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为催化重整装置、各装置的泵房、压缩机厂房及各装置取样点;重点保护对象是各装置外操工、技术员及安全员
5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综上所述:通过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达到了预期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该项目在总体布局、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辅助性卫生设施设置、建筑卫生学等方面能满足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建设方组织员工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为合格。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在满足国家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建议
1建设单位应进一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2013年12月21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2加强日常管理,定时进行设备密闭管理和排毒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杜绝有毒有害气体的跑、冒、滴、漏现象。
3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内容,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该项目地处高原,工人长年累月在此工作可能导致高原病,为预防高原病的发生,建议制定高原病应急救援预案、对新进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体检,有高原禁忌症者,不宜从事该项目作业;制定职工阶断性进驻高原规定,教育职工防止过度劳累、加强营养。
5项目存在外包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将外包工程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在外包合同中注明外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明确用工时间,同时加强对外雇人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监督和管理,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对相关资料予以留存。
6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本工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7建议加强作业人员自救与互救培训制度及宣传力度,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并定期进行演练。
8进入密闭空间实施清洗、检修罐、塔等设备的作业,制订并强制执行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严格按照GBZ/T 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规定,如加强工作场所局部通风,检测密闭容器内相关化学物的含量和氧含量,设备内残余毒物浓度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后,工作人员(必须2名以上)才可进入密闭容器进行清洗和检修,并做好个体防护等。
9项目正常生产后,检、维护操作工在现场更换设备零件或维护时,可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操作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11.10今后生产过程中应确保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本评 价报告书中提及的各项防护措施的落实。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2、《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较全面、客观、准确;
3、《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判定准确;
4、《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正确;
5、《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符合要求;
6、《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可行,能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7、《评价报告》结论正确。
8、专家组建议:
1)完善职业病专项投资概述;
2)补充施工过程的描述;
3)补充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建议。
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后依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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