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八不得

来源:职卫所 发布时间:2014-07-01 17:29:23 浏览次数: 【字体: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八不得

(一)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不得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