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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卫生审查

来源:职卫所 发布时间:2013-07-04 14:29:52 浏览次数: 【字体: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医疗机构和其他行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时,建设单位对同位素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申报;对医用辐射源机器装置必须向当地卫生、环保部门申报。并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安其监管职责分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放射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竣工验收时,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许可证件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121实施后,对放射诊疗设备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验收合格后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许可范围内限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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