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青海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文]和由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的《青海省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提高我省控制疫苗针对疾病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免疫规划工作及服务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目标及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年度目标:
1、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实施。
2、保持高水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三)工作指标。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流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省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3、炭疽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三、内容
1、在现行全省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2、在我省发生炭疽疫情可能导致炭疽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应急接种。
3、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炭疽等12种传染病(我省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三种疫苗暂不纳入)。
四、实施范围
(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省六州一地一市所辖所有地区。
(二)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流脑、白破疫苗在全省实施。
(三)乙脑疫苗在我省暂不实施。
(四)甲肝疫苗、麻腮风、无细胞百白破等疫苗因暂不能满足我省全部适龄儿童接种, 2008年甲肝疫苗接种在海东、海北、海西、海南、黄南、果洛、玉树七个地区实施,麻腮风疫苗在海东、海西、海南实施。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在全省范围内从第四剂开始逐步替换。
(五)省级贮备炭疽疫苗和麻疹减毒活疫苗用于应急接种。
五、时间安排
◆ 2008年元月16日参加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南京会议学习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 2008年元月20日根据南京会议精神制定我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细则,制定我省疫苗、注射器及接种补助经费预算。
◆ 2008年3月30日参加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省级师资培训班。
◆ 2008年4月底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的《青海省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08年4~5月讨论制定我省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培训讲义。
◆ 2008年6月2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西北区地市级培训班在西宁举办,我省包括县级人员参加。
◆ 2008年6月中、下旬各地分别举办县、乡两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培训
◆ 2008年6月配合省招标办采购我省扩大免疫规划疫苗
◆ 2008年7月~年底深入全省指导全省扩大免疫规划的实施
六、疫苗接种要求
(一)接种时间。
1. 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 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 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 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全细胞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全细胞百白破疫苗。
5. 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 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
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
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7. 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 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9. 炭疽疫苗
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疫苗免疫程序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
1. 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 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 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 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是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是控制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流行的有效手段,是政府职能在公共卫生领域最具体、最直接的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理顺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把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作为一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狠抓落实。
(二)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组织、属地负责、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工作协调与配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各级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四)切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财政保障政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全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经费,每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五)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的卫生规划, 科学、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明确服务接种责任区,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培训教育制度,严格机构、人员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免疫规划规范、科学的冷链系统和服务管理体系,为辖区群众提供方便、安全有效的免疫接种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制定,严格按照《疫苗储藏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疫苗储存、运输、分发工作,确保疫苗质量;积极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加强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疫苗品种与接种方法公示、接种前告知和安全注射等制度,规范接种行为。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严格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统一使用由省级制定的预防接种卡、证、表、册。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七)严格实行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做到持证入学、入托(园),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查漏补种和其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工作措施,降低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
(八)高度重视流动人口中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各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青海省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掌握辖区流动儿童免疫状况,共同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力。
(九)加强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和本地区传染病流行情况,从严审批群体性预防接种,并报省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群体性预防接种经费由组织接种的当地政府承担,不得向被接种者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群体性预防接种要严格接种范围、受种对象,严密组织,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接种安全。
(十)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监管与绩效考核。各地由政府负责,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保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对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儿童免疫规划保障措施、造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免疫程序
注:1. CHO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20μg/ml。 2. 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其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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