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疾控中心招(议)标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省疾控中心招(议)标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省疾控中心招(议)标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疾控中心医疗设备、疫苗、药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和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工作,增加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有效遏制购销领域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规定,依照青海省卫生厅《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器械、基建项目实行公开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的规定》通知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中心财务统一核算的各所、由中心财务支付的采购项目。
第二条 中心实行两级采购管理制度。采购金额达五千元以下(不含五千元)的项目由各所自行采购。医疗检验设备及年度内采购同种试剂、药品和疫苗累计金额达五千至一万元(不含一万元)的由各科提出采购计划,经所内采购工作小组按程序公开议标,按相关规定签订合同,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后,按照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及权限支付。全年采购累计金额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由中心采购工作小组按程序集中招(议)标。
第三条 中心成立(议)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在中心党委及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纪检、财务、业务管理及各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根据中心工作的特殊性,可实行公开邀请招标、议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不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一律阳光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第五条 凡属中心集中采购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及办公用品,必须事先向中心采购领导小组上报采购申请和计划。对于医疗卫生设备的采购,还需上报可行性报告,报告应包括设备用途、资金来源、成本效益分析、设备使用率预测、市场应用调查和分析等内容。大额资金采购项目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必要时上报中心党委会决定。
第六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重新招(议)标。特殊项目实行单一采购。
第七条 采购单位负责招(议)标前采购设备、试剂等项目的应用情况市场调查和分析。并根据招(议)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参加投标的生产厂家和代理商资质进行审查。
第八条 采购单位负责编制招(议)标文件,经所内招标采购工作小组通过、中心采购工作小组同意后发出标书或发布招(议)标公告,并负责接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第九条 按照招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条 招(议)标采购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必要时邀请卫生厅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并根据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开标时由纪检部门和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纪检监察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招(议)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投标人按招标总额的1%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五条 按合同期限采购的物品到货后由采购单位认真组织验收,并填写《设备、试剂、疫苗、药品验收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中心财务部作转账依据。办清资产出入库手续,方可按合同的约定付款。
第十六条 参加招(议)标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禁止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七条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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