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羊峡水光互补320MWp并网光伏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羊峡水光互补320MWp并网光伏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 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理位置: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以南约12km处的塔拉滩,共和县光伏发电产业园内。
联系人:李辉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羊峡水光互补320MWp并网光伏电站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规模:计划总装机容量320MWp,为大型光伏发电系统,通过330kV出线系统接入龙羊峡水电站,与龙羊峡水电站联合运行。
项目组成及工程内容: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李岳 |
主任医师 |
报告审核人 |
史春波 |
主任医师 |
报告编写人 |
康海丽 |
主任技师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辉 |
|
现场勘察时间 |
2014.4.14-2014.4.16 |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共检测4个工种岗位,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种岗位检测率100%。
所有岗位工人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85 dB(A)的噪声接触限值,合格率100%。
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检测全部合格。
所有岗位工人接触毒物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合格率100%。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羊峡水电互补320兆瓦并网光伏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综合评价如下: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其他电力生产业,确认本项目为较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六氟化硫、噪声、工频电场、磁场、低温、太阳辐射、低气压等。
2 项目总平面布置、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布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能够结合生产实际情况,采取合理防暑、防振动控制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六氟化硫、工频电场、磁场、噪声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第2部分》、《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7部分:工频电场、磁场监测》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4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为35KV开关柜室、GIS开关室、汇流站、保护室的六氟化硫;重点保护对象是运行工及维护工
综上所述:通过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六氟化硫、噪声、工频电场、磁场的检测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达到了预期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该项目在总体布局、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辅助性卫生设施设置、建筑卫生学等方面能满足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建设方组织员工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为合格。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在满足国家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建议
1建设单位应进一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2013年12月21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2加强日常管理,定时进行设备密闭管理和排毒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杜绝有毒有害气体的跑、冒、滴、漏现象。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要求,在35KV开关室、GIS开关室、汇流站设置“六氟化硫” 警示标识,并注明其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应急处理方式以及救援电话和职业卫生咨询电话等内容。
4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内容,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5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内容,对电站负责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6 根据《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的要求在电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应急预警物质。
7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对电站女工制定保护措施。
8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9号)的规定对本项目接触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的职业健康体检,体检时严格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规定项目及周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工人依据本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调离作业。
9该项目地处高原,工人长年累月在此工作可能导致高原病,为预防高原病的发生,建议对新进职工进行健康体检,有高原禁忌症者,不宜从事该项目作业;制定职工阶断性进驻高原规定,教育职工防止过度劳累、加强营养,制定预案。
10根据《生产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补充事故风险描述、应急预案培训、事故风险风险等内容,完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项目正式发电后,存在外包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将外包工程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在外包合同中注明外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加强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及时更换。
12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本工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11.13今后生产过程中应确保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本评 价报告书中提及的各项防护措施的落实。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2、《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较全面、客观、准确;
3、《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判定准确;
4、《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正确;
5、《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符合要求;
6、《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可行,能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7、《评价报告》结论正确。
8、专家组建议:
1)补充完善职业性高原病劳动保护措施内容;
2)对报告的文字及用词进行调整修改。
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后依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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