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的基本措施及原则
1放射防护的基本措施
1)时间防护—缩短受照时间
在从事放射性工作时, 人体受到的剂量时随时间的延长而增加的,即外照射累积剂量和被照射的时间成正比。因此,除非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原则下,应避免在电离辐射场中作不必要的逗留;即使工作需要,也应尽量减少在电离辐射场中逗留的时间。
2)距离防护—增加与源的距离
距离防护,就是利用延长操作人员到放射源的距离,来达到减少受照剂量的目的, 人体受到的剂量时随离开源的距离增大而减小的。一般若距离增加一倍, 照射量即减少到原来的1/4,距离增加2倍,照射剂量减少到原来的1/16,依次类推,就是说照射量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由此可以看出距离防护的明显效果。
3)屏蔽防护——设置防护屏障
人们可以通过调节时间、距离来减少人体受照剂量,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达到电离辐射源预期的目的和保证对预定照射程序的有效控制和操作,并不允许无限制地缩短时间和增大与源的距离,只能在人与辐射源之间设置合适的防护屏障,屏蔽电离辐射源对人体造成的超过限量的辐射照射。
2.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辐射实践的正当化:
任何包含着电离辐射的实践,对人群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比起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取的利益来说,应当是很小的。因而是值得进行的,这样才算具有正当理由;若所考虑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的纯利益,则不应采取这种实践。
2)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要求在考虑到有关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之后,任何必要照射应保持在可以达到的最低水平。谋求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并不是盲目追求无限地降低剂量,否则增加的防护费用,将是得不偿失,不能认为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把防护水平增加到某种程度以后,再进一步改善防护条件所减少的照射与所做地附加努力相比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这种要求通常称为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3)个人剂量限值:
在实施上述两项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剂量当量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制限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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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量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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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 |
职业人员 |
公众 |
有效剂量 |
20 mSv/a |
1 mS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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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平均,任一年£50 mSv |
特殊情况,允许5年平均 |
年当量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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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晶体 |
150 mSv |
15 mSv |
皮肤 |
500 mSv |
50 mSv |
手和足 |
500 mS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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